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4月19日,民和县消费者协会下达了终止调解通知书。投诉人又于2019年5月6日向海东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协议,2019年5月20日海东市消费者协会下达了终止调解通知书,结束调解,建议投诉人到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该案当事人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019年5月20日,根据投诉人的陈述,该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质损车辆未做事先告知投诉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投诉人向当事人订购了一辆一汽马自达牌轿车。当时,当事人未将该车辆是质损车的真实情况告知投诉人。使用期间,投诉人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和2019年4月7日在西宁市一汽马自达4S店做了2次汽车保养之后发现售后服务结算清单均显示其购买的这辆马自达牌轿车为质损车辆,事后投诉人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联系确认该车为质损车辆,并提供了质损车报告单。
当事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质损车辆未作真实、全面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海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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