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商户不能拒收消费者的人民币。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将整治拒收现金工作纳入人民币现金服务暗访项目,由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对120家有收费业务的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的政务大厅、营业厅等收费场所是否拒收现金情况进行暗访,拓宽了拒收现金线索收集渠道。截至2019年8月31日,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共收到青海辖区拒收现金举报线索16起,其中,拒收现金行为属实的14起,经约谈、政策宣传、批评教育,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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