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得舟)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于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学费(保教费)收费政策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二要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三是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四是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五是各地各校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根据职责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预警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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