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救助保险”让救助人放心出手[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张沁实习生任弯湾李佳美长沙报道


    学校应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是否能把小学也纳入进来?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7月28日上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就二审稿中的部分内容,委员们积极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


    把小学生也纳入到课程对象中来


    二审稿中提到,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教学内容和教师培训计划。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起始年级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1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通过这个条例,每年有四十万毕业的学生,十年的话就有四百万学生,都学会这个技能,慢慢在全社会就会普及开来。”对此,梁肇洪委员认为,“考虑把‘起始年级’去掉,每个学期应该不少于一课时。一个学期一般19个星期,那就有19堂课,应该是能做到的。此外还可以把课程拓展到小学去。”


    针对梁肇洪提出的小学开设现场救护观点,田际群委员结合自身实际也表达了类似观点。“我女儿二年级,每周五下午都有一个小时的课,就是关于生命救护、法律法规,各方面的普法课,是一个普及性的知识学习。”田际群认为,可以把小学生也纳入到课程对象中来,“还是应该把基础打好,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建议还是把那个小学要写进去。”


    培训主体和对象能否进一步宽泛


    二审稿还提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张亦贤委员表示:“我觉得住宅小区的物业也很重要,建议在培训重要对象里面加上住宅小区的物业安全管理人员。多数的老人是没有出行的,目前主要考虑的是出行人员,住在家里的也需要考虑,或者刚刚准备出门的老人都应考虑进来。”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开幕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赵为济作关于《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提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救助人的表彰奖励应当更加具体、可操作,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行衔接。


    “我是赞同表彰奖励的,但是去哪里申报,什么时候申报,是当即申报还是一年申报一次,能否予以明确?”魏旋君委员说。


    此外,为解决不敢救、不能救的问题,二审稿提出,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稿还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为不特定的现场救护救助人购买救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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