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和《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下面简称“两个条例”)已经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部关于推进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两个条例”的意义和目的
“两个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和义务植树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定“两个条例”是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国土绿化率和增强城市宜居性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依法治市的重要法制成果。
“两个条例”的制定,把海东在促进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和义务植树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起来,为实现“兰西城市群节点崛起”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着力回应群众对绿色宜居城市的热切期盼,制定《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居家养老是青海的一个重要问题。海东具有良好的基础教育和人文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民族文化景象多元。湟水流域历史文化城市功能趋于健全,全省职业教育基地、医疗健康养老基地、河湟文化旅游展示基地基本建成。河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湟水流域“高原富硒”等系列农产品品牌趋于驰名,在海东居养也成为了省内一些人的选择。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宜居环境的期盼,必须本着坚持绿色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健全城市功能的理念,建设绿色宜居新海东。
(二)充分体现植树造林活动的全民性义务性法定性,制定《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是国土绿化的主要形式,对于推动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东市上下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国土绿化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近年来,海东市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倡导并积极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持续开展春秋两季植树造林“大会战”,年均植树达450多万株,极大地改善了海东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绿屏障、绿河谷、绿城区”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义务植树已成为海东生态建设的战略性部署,绿色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靓丽底色。
二、“两个条例”主要内容
(一)《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一是以规划为引领,提高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条例就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相关规划的融合和衔接作出了规范,明确了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法律定位,提出“刚性”要求,强调了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连续性。同时,实行严格的建设指标,规定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可以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
二是以绿色为依托,提升城市建设水平。条例规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提倡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倡导居民绿色出行;推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试点和推广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强饮用水源地、湿地保护工作和城市绿化,并明确了饮用水质标准、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对城区周边区域的绿化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率、新建居住小区绿地面积占比等作了强制性具体规定。强化对大气、水、土壤环境的监控,并明确了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水系干流地表水质量、声环境质量的具体标准。鼓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防洪排涝和雨水收集利用。
三是以宜居为目标,提高城市服务保障水平。条例对智慧城市建设、城市道路安全、景观设施布局、停车场地配建、排污管网管理、地下管廊敷设、康老基地建设、富硒产业发展等方面作了规定。根据宜居城市必须符合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公共安全、文明程度等方面要求,条例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公共秩序遵守、民族团结进步、特色文化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噪声污染管理、犬只饲养监管、烟花爆竹禁放、突发事件处置、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垃圾分类处理、废旧农资回收、个人文明养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四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条例及时总结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注重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与绿色宜居城市目标相适应的新格局,对建立完善目标责任机制、投入保障机制、评估机制、绿色采购制度等作了规定。因本条例是一部促进法,所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没有重复列举其规定;对相关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而又没有处罚依据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结合海东实际,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执法部门处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同时,条例提出了绿色发展、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参与的原则要求,为依法解决条例尚未规定事项提供了法律规范,有利于把一些可能产生隐患的行为纳入城市建设法治监管的范围。
(二)《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一是规定了义务植树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条例第六条将尽责主体规定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年满十一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从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法定性、公益性出发,条例突出义务植树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作用,在第五条、第十八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了义务植树活动的保障机制。
三是明确了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等作了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辖区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和登记验收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民管会、行业协会等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内的义务植树活动。
四是规定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直接参加植树,参加整地、挖穴、抚育、管护及保护生态等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投工投劳或捐资代劳,从事义务植树公益宣传和科普宣教志愿等形式。同时,为更好地宣传发动、更广泛带动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规定每年春季、秋季为全民义务植树季,具体植树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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