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燕都晨报]

本报讯(记者赵红莉) 霍某在一处工地打工,工程承建公司在霍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与一家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霍某将工程承建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虽提供了霍某与外包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所签劳动合同是征得了霍某的同意。

最终,法院支持霍某要求确认其与工程承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霍某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

昨日,记者在喀左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初,霍某经人介绍到一处工地从事安装架子、铁板及窗户等工作。该工程是朝阳市一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工地在朝阳市西大营子镇某村,该公司所在地为喀左县。工作期间该公司要求霍某向其提供身份信息办理保险事宜。因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有《劳务外包合同》,该公司将霍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第三人,并用霍某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内容是霍某作为第三人的劳务派遣人员到该公司处工作,第三人为霍某办理保险。然而,霍某对上述合同签订情况均不知晓。

同年12月3日下午,霍某在脚手架上安装窗口小件时滑落,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霍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喀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裁决认定霍某工地所在的公司为用工单位,第三人为用人单位。

庭审中,霍某表示,他与第三人没有任何联系,裁决认定他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达成用工意向,并接受被告公司管理和岗位安排,取得劳动报酬,从未与第三人发生联系。虽然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书》,但原告并非该合同书的实际签订人,而且并不知晓该《劳动合同书》及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的关系。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劳务外包合同》及《劳动合同书》的相关内容告知原告。

法院判决原告霍某与被告朝阳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张建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虽然该条规定未禁止代签劳动合同,但是应得到劳动者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而对于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私自安排代签,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法院应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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